未成年犯罪会减轻处罚吗
“90后”青年舒某因了解到位于江西省九江县河街镇老街内的珠宝店位置偏僻,店内无监控,2012年春节期间,舒某便约同龄人虞某、蔡某、牛某一同抢劫该店。2012年4月中旬,几人进行踩点和购买作案工具。4月24日下午6时许,蔡某将珠宝店卷帘门拉起,虞某、舒某持刀闯入店内,挟持并砍伤一名店员的颈部及左上臂,牛某把门关上,与虞某、蔡某抢劫店内珠宝首饰,舒某将店员的一枚金戒指、手机和7000元现金抢走。四人作案后乘车逃离,将部分赃物变卖平分,并将剩下的125件首饰藏在湖南省长沙市潇湘晨报社附近山上。经鉴定,变卖的金戒指与扣押及埋藏的共133件首饰价值76660元人民币。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66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抢劫数额巨大。其中牛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故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舒某、虞某、蔡某、牛某十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